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
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
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
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
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
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
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
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
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
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演
是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有二大作用,其一个作用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
第二篇: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
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此处隐藏7554个字……厂同意,使用或泄露这一技术,明显侵犯了化工厂对该技术成果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在了合同活动过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案例c:2014年8月,广东省某市居民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电视台,称自从他接通有线电视以来,有线电视台每天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流动字幕,严重影响了他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后经其主管部分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绝向原告认错。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失20140元。
被告有线电视台辩称,被告在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过程中确有插播广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收看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被告行业规范执行不认真造成的,但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且被告已经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通过电(小编推荐你关注好范文 网:WWW.)视台或者当地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600元。
上述判例中,王某接通有线电视台的信号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线电视台的合同义务就是提供符合质量的电视节目,即电视节目内容完整,符合行业规范以使用户能够心情舒畅、无干扰地收看。而从实际情况看,有线电视台在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并非角度不合理,关键是这种插播行为不应该干扰用户对正常电视节目的收看,其行为损害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干扰了用户正常收看电视,侵犯了用户享有的合同权利,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后天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可
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在我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可将该原则归纳为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一)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为在立法时,不可能完全遇见到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有针对地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愿则,以用来弥补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是授权性规范,其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而确认该行为无效。
案例d: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斗地主”,丁把身上所带的3万元现金输光后,因捞本心切,便向乙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谁知丁“赔了夫人又折兵”,将所借的2万元输光。事隔10日,乙向丁追要借款2万元而形成纠纷。
上述案例中,乙、丁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内容为赌债,有违《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认定乙、丁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乙的诉讼请求不但不应予以支持,而且还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甲、乙、丙、丁四人进行法律制裁。
依照著名学者梁慧星先生的见解,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1)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利行为类型。上述类型中,如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消费着权益保护法》已有具体规定的,则应适用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这是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具体规范优于一般原则的法律适用方法所决定的。
(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一原则,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联系紧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反面规范,即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权利滥用。
五、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约定的约束,非依法律或双方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原则具有两层含义: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应当酌情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约定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这种违约责任是以国家的法律强制力来作为震慑的;其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破坏合同的履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地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综上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纲举目张。其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是贯穿于整部合同法。综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发挥两个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定各项法规,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其次是补充作用。对于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着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合同法具体条文的关键。